深圳市造源景观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造源景观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30205号 原告:深圳市造源景观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 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造源景观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了《劳务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科信科技大厦园建、绿化、水电安装、放样、技术管理等劳务施工分包给被告。2018年5月19日上午7时30分许,受被告雇佣的案外人***在该工地裙房四楼作业时,不慎坠下至三楼楼面受伤。***受伤入院后,原告垫付其住院期间医疗费113719.78元。***后将原、被告及其他案外人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7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据(2020)粤0307执5466号裁定划走了原告的款项86551元。原告认为,依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书》、《工程结算协议》等,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和人民法院划走的执行款均应当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费用200270.78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了《劳务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科信科技大厦园建、绿化、水电安装、放样、技术管理等劳务施工分包给被告。2018年5月19日上午7时30分许,受被告雇佣的案外人***在该工地裙房四楼作业时,不慎坠下至三楼楼面受伤。***受伤入院后,原告垫付其住院期间医疗费113719.78元。***后将原、被告及其他案外人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7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原告为案外人***支付医疗费113719.78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据(2020)粤0307执5466号裁定于2020年5月27日划扣了原告的款项86551元。2018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工程结算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70000元用以发放工人工资,原告款项全部付清后,被告保证妥善处理工人提出的其他问题,后续一切问题与原告无关,落款处有原、被告签名捺印确认。后原告按照《工程结算协议》于2018年6月15日向被告支付55000元,于2018年11月4日向被告支付1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劳务施工合同书》《科信科技大厦园林绿化项目工程结算协议》《被告***出具的收据》《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医疗费票据》《(2020)粤0307执54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客户交易详细信息》、(2019)粤0307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7执5466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及举证,亦未就原告的证据及主张提出异议,依法应承担相应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018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工程结算协议》有被告签名捺印确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书》,该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70000元用以发放工人工资,原告款项全部付清后,被告保证妥善处理工人提出的其他问题,后续一切问题与原告无关,故原告支付案外人***医疗费113719.78元和划扣的执行款86551元均应当认定为代偿款,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故原告诉请被告返回原告垫付的费用200270.78元(113719.78元+86551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支持利息以200270.78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即2020年8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即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造源景观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200270.78元及利息(利息以200270.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造源景观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