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608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造源景观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88888N。
法定代表人:**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造源景观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人民币200270.78元及利息(以200270.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至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受理费2152元由本院向被执行人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丽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100.000000%的股权,期限自2021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二、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181549828账户金额人民币539.57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
三、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HJ××××号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人民币539.57元,向深圳市财政局划付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