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杨老向、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琼0108民初4309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苗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89********。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白龙北路21号金景。帝豪2号楼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MA5TGNYB9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徐古大道138号(0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0715996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伤赔偿款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3.判令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4.判令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担保费4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五项诉求包括案件受理费1454元、保全费1170元。 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10日,原告受雇于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到“长影环球100宝龙城Z-04地块一期11#、13#、17#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22年8月28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2024年12月5日,原、被告三方达成工伤赔偿和解协议,约定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一次性赔付工伤赔偿款总计人民币230000元,分两期支付,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130000元,剩余100000元未按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未答辩。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10日,原告受雇于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到“长影环球100宝龙城Z-04地块一期11#、13#、17#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22年8月28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2024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工伤赔偿和解协议,其中约定,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一次性赔付工伤赔偿款总计人民币23万元,此赔偿款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薪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所有与工伤赔偿相关的项目,但不包含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用;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12月11日前向原告支付13万元,于2025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的10万元;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方均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及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原告支付13万元。后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赔偿款10万元,遂成讼。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服务费1万元。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为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而支付保险费4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交易明细详情、兴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海南宽海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担保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为凭并在卷佐证,足以采信。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从事木工工作,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原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原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依约向原告付清赔偿款,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未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逾期支付赔偿款给其造成的损失,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故本院酌定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最高不超过2万元。故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伤赔偿款1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最高不超过2万元)、律师费1万元及保全担保费400元。原告诉请违约金金额超出上述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伤赔偿款1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最高不超过2万元)、律师费1万元及保全担保费400元; 二、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4元、保全费1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67元、保全费134元,由被告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87元、保全费1036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