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804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0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