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5092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收到款项为由,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