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开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初552号
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卿,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航天开元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开元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进行了审理。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请求撤回对航天开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航天开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零一十六元,减半收取计六千五百零八元,由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炫孜
审 判 员 杨 潇
审 判 员 宋 堃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邓文轩
书 记 员 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