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矿立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财保155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1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中矿立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创新村申庄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中矿立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8年11月15日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矿立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常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矿立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