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0321知民初29号
原告:甘肃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甲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某乙公司与被告甘肃某甲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某甲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甘肃某甲公司向甘肃某乙公司支付服务费37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65978.03元(以服务费371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2月14日一年期LPR(3.85%)加计50%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1月10日),并判令甘肃某甲公司按照上述利率标准,向甘肃某乙公司支付自2025年1月11日起至服务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甘肃某甲公司向甘肃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3000元;以上暂计489978.03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3日,乙方(甘肃某乙公司)与甲方(甘肃某甲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合同约定:“第一条本合同项目的工作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三条收费及支付方式: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元整(¥530000.00元),本技术服务费包含报告的编制费用、评审费及税金;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1)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159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玖仟元整);(2)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159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玖仟元整);(3)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稿后,甲方7日内向乙方支付40%的总金额,即人民币¥2120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贰仟元整);第六条违约责任:5.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款10%的违约金。”2022年2月16日,甘肃某乙公司向甘肃某甲公司交付《环境影响报告》,甘肃某甲公司出具《项目成果确认函》对甘肃某乙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确认。但甘肃某甲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371000元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甘肃某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甘肃某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1份,欲证明甘肃某甲公司与甘肃某乙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甘肃某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甘肃某甲公司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关于甘肃某甲公司环评报告编制情况的说明》1份,欲证明甘肃某乙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3.《项目成果确认函》1份,欲证明甘肃某甲公司对甘肃某乙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了确认,应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自2022年2月24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及违约金;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张,欲证明甘肃某乙公司曾向甘肃某甲公司多次催要服务费,但至今仍未支付剩余服务费的事实。甘肃某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甘肃某乙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形式完整,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3日,乙方(甘肃某乙公司)、甲方(甘肃某甲公司)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合同约定第一条本合同项目的工作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编写甘肃某甲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评价类型:环境影响评价;3.评价范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4.评价依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第二条评价要求:2.交付甲方文字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一式6份及电子版1份;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甲方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齐全后,4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三条收费及支付方式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元整(¥530000.00元)。本技术服务费包含报告的编制费用、评审费及税金。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1)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159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玖仟元整);(2)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159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玖仟元整);(3)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稿后,甲方7日内向乙方支付40%的总金额,即人民币¥2120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贰仟元整)。第六条违约责任:5.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款10%的违约金。2021年1月7日,甘肃某甲公司支付服务费159000元。2022年1月17日,金昌市生态环境局金环发〔2022〕17号《关于甘肃某甲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金昌经济技术区经济发展局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2022年2月16日,甘肃某乙公司向甘肃某甲公司交付《环境影响报告》,甘肃某甲公司出具《项目成果确认函》对甘肃某乙公司交付的成果及工期满足合同要求进行了确认。但甘肃某甲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服务费371000元。
本院认为,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本案中,甘肃某乙公司、甘肃某甲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甘肃某乙公司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甘肃某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甘肃某甲公司仅向甘肃某乙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59000元,下剩37100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故甘肃某乙公司要求甘肃某甲公司支付服务费371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了技术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款10%的违约金。”2022年2月16日,甘肃某乙公司向甘肃某甲公司交付《甘肃某甲公司环境影响报告》,甘肃某甲公司向甘肃某乙公司出具《项目成果确认函》对其工作成果进行确认,但甘肃某乙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甘肃某甲公司逾期付款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且甘肃某甲公司亦并非不履行合同,而是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现甘肃某乙公司要求甘肃某甲公司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虽然双方未约定利息,对于甘肃某甲公司超过履行期限的迟延给付行为,应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之责。甘肃某乙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系违约损失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甘肃某乙公司要求按一年期LRP(3.85%)加计50%标准计算利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应以欠付服务费37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甘肃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相关权利的放弃,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甘肃某乙公司要求甘肃某甲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以本院认定的为准。甘肃某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百八十二条、第八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某甲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甘肃某乙公司技术服务费371000元,并以37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甘肃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甘肃某乙公司负担1730元,甘肃某甲公司负担6920元;公告费400元,由甘肃某甲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