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0321知民初30号
原告:甘肃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乙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某甲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某乙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向甘肃某甲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6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7446.47(以服务费364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2月2日一年期LPR3.85%4倍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1月10日),并判令甘肃某乙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利率标准,向甘肃某甲有限公司支付自2025年1月10日起至服务费付清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3日,乙方(甘肃某甲有限公司)、甲方(甘肃某乙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项目名称: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合同第四条服务内容:4.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主体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水土保技方案报告》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评估单位的技术审查。第八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8.1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以“总价包干”的方式计取收费,总价款为人民币52000元,包括调查、勘测、方案编制及审批费用,由甲方支付。8.2支付方式:合同价款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两次进行支付(1)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15600元。(2)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15600元。(3)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稿后,甲方7日内向乙方支付40%的总金额,即20800元。第十条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21年11月24日,甘肃某甲有限公司向甘肃某乙有限公司交付《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年产1.2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出具《项目成果确认函》对甘肃某甲有限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确认,但甘肃某乙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36400元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甘肃某乙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甘肃某甲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甘肃某乙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甘肃某甲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技术服务合同书》1份,欲证明甘肃某乙有限公司与甘肃某甲有限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份,欲证明甘肃某甲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3.《项目成果确认函》1份,欲证明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对甘肃某甲有限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了确认,应按照约定向甘肃某甲有限公司足额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张,欲证明甘肃某甲有限公司曾向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服务费,但至今仍未支付剩余服务费的事实。经审查,甘肃某甲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形式完整,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3日,乙方(甘肃某甲有限公司)、甲方(甘肃某乙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项目名称: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合同第四条服务内容:4.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主体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水土保技方案报告》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评估单位的技术审查。第八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8.1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以“总价包干”的方式计取收费,总价款为人民币52000元,包括调查、勘测、方案编制及审批费用,由甲方支付。8.2支付方式:合同价款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两次进行支付(1)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15600元;(2)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15600元;(3)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稿后,甲方7日内向乙方支付40%的总金额,即20800元。第十条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21年1月7日,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向甘肃某甲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5600元。2021年11月24日,甘肃某甲有限公司向甘肃世茂广公司交付《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年产1.2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出具《项目成果确认函》对甘肃某甲有限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确认。但甘肃世茂广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服务费36400元。
本院认为,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本案中,甘肃某甲有限公司、甘肃某乙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甘肃某甲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现甘肃某乙有限公司仅向甘肃某甲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5600元,下剩3640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故甘肃某甲有限公司要求甘肃某乙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6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了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甘肃某乙有限公司收到《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年产1.2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后7日内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逾期支付一日,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4日向甘肃某甲有限公司出具《项目成果确认函》对其工作成果进行确认,但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清服务费,至今仍拖欠服务费36400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合同虽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法,但甘肃某甲有限公司主张按一年期LRP的四倍计算利息损失较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应以欠付服务费36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甘肃某甲有限公司要求甘肃世茂广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以本院认定的为准。甘肃世茂广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百八十二条、第八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甘肃某甲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36400元,并以36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元,公告费400元,由甘肃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