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0321知民初34号
原告: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9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8589.30元(以服务费994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2月2日一年期LPR(3.85%)加计50%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1月10日),并判令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利率标准,向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自2025年1月11日起至服务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2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3日,乙方(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甲方(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安全预评价合同书》(项目名称: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合同约定:“第一条本合同项目的工作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编写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第三条收费及支付方式: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00元),本技术服务费包含报告的编制费用、评审费及税金;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1)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42600.00元(大写:肆万贰仟陆佰元整);(2)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42600.00元(大写:肆万贰仟陆佰元整);(3)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甲方7日内向乙方支付40%的总金额,即人民币¥56800.00元(大写:伍万陆仟捌佰元整);第六条违约责任:5.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款10%的违约金。”2021年11月24日,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项目成果确认函》对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确认。但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99400元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全预评价合同书》原件1份,欲证明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1份,欲证明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3.《项目成果确认函》原件1份,欲证明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4日向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所有工作成果,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了确认,应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自2021年12月2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及违约金;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5张,欲证明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曾向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服务费,但至今仍未支付剩余服务费的事实。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形式完整,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3日,乙方(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甲方(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预评价合同书》(项目名称: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合同约定第一条本合同项目的工作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编写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2.评价类型:安全预评价;3.评价范围: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工程及其公用辅助设备的安全性;4.评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预评价的法律法规及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委托书”;第二条评价要求:2.交付甲方文字形式的《安全评价报告》一式6份及电子版1份;3.《安全评价报告》在甲方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三条收费及支付方式: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00元)。本技术服务费包含报告的编制费用、评审费及税金。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1)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42600.00元(大写:肆万贰仟陆佰元整);(2)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42600.00元(大写:肆万贰仟陆佰元整);(3)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甲方7日内向乙方支付40%的总金额,即人民币¥56800.00元(大写:伍万陆仟捌佰元整)。第六条违约责任:5.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款10%的违约金。2021年11月24日,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项目成果确认函》对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交付的成果及工期满足合同要求进行了确认。2022年1月7日,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2600元,但剩余服务费9940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本案中,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仅向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42600元,下剩9940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故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求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94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了技术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款10%的违约金。”2021年11月24日,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项目成果确认函》对其工作成果进行确认。对于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且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预期利益,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现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求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迟延给付的行为,应承担给付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依法以欠付服务费99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2021年12月2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的利息为11884.65元。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相关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求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依法计算。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百八十二条、第八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99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884.65元(2021年12月2日至2025年1月10日),并以99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支付自2025年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71元,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73元;公告费400元,由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