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0321知民初35号
原告: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1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4696.54元(以服务费518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2月8日一年期LPR(3.85%)4倍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1月10日),并判令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利率标准,向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自2025年1月11日起至服务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与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节能评估技术服务合同书》(项目名称: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同约定:“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工作内容: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编制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服务费用:本项目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柒万肆仟元整(¥74000.00元),其中包含评审费;2.支付方式:分期支付(1)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222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贰佰元整);(2)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节能评估报告送审稿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222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贰佰元整);(3)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节能评估报告备案稿后,甲方7日内向乙方支付10%的总金额,即人民币¥29600.00元(大写:贰万玖仟陆佰元整)。七、违约责任:7.1.4甲方未按期支付报酬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1‰作为违约金。若甲方支付不足50%,则乙方不予送审。”2021年11月,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节能报告》,但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51800元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节能评估技术服务合同书》原件1份,欲证明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复印件1份,欲证明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金开管发〔2021〕231号文件1份,欲证明2021年11月12日前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节能报告,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又将节能报告报送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事实;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5张,欲证明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曾向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服务费,但至今仍未支付剩余服务费的事实;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欲证明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形式完整,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3日,乙方(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甲方(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节能评估技术服务合同书》(项目名称: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第一条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工作内容: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编制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2.评价范围: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3.工作成果:乙方向甲方提交《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正式稿8本;第四条验收标准和方式: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通过金昌市某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1.服务费用:本项目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柒万肆仟元整(¥74000.00元)其中包括评审费;2.支付方式:分期支付(1)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222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贰佰元整);(2)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节能评估报告送审稿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222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贰佰元整);(3)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节能评估报告备案稿后,甲方7日内向乙方支付40%的总合同额,即人民币¥29600.00元(大写:贰万玖仟陆元整);(4)项目款支付前乙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中约定条款的,须承担违约责任:7.1.4甲方未按期支付报酬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1‰作为违约金。若甲方支付合同额不足50%,则乙方不予以送审。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约完成合同约定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并交付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报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11月12日,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金开管发〔2021〕231号《关于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意见载明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对于金昌市大气污染治理,节约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有促进作用,项目建设必要且可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当量值为3677.58吨标准煤,其中电力943.57万千瓦时(折合标煤1159.65tce),蒸汽26901吨(折合标煤2517.93tce)。项目能效指标优于行业指标,项目用能对金昌市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2022年1月7日,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2200元,但至今未支付剩余服务费51800元。
本院认为,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本案中,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21年11月,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报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11月12日,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金开管发〔2021〕231号《关于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活性蓝KN-R艳蓝染料及3万吨循环配套产品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意见载明报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项目用能对金昌市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仅向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22200元,下剩5180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故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求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18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了技术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期支付报酬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1‰作为违约金”。对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因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迟延给付行为,应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依法以欠付服务费51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2021年12月8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的利息为6160.17元。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相关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求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依法核定。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百八十二条、第八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51800元及利息6160.17元(2021年12月8日至2025年1月10日),并以5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支付自2025年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元,由甘肃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11元,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1元;公告费400元,由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