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安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山丹县汇泽节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5256号
原告:甘肃安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龚复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干,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丹县汇泽节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山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安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丹县汇泽节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安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安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安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1238.50元,由原告甘肃安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238.50元,退回原告甘肃安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施璞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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