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瑞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5712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瑞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东开发区水晶路综合楼10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北路1号通信枢纽工程大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30号。
负责人:***。
原告连云港市瑞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及第三人广东国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连云港市瑞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价值的财产或债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瑞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市瑞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