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8396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30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为10 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封 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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