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终3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3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16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166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夏 旭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振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