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

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与宜昌西部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82民初1176号
原告: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宜昌西部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剑波,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西部化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为9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由原告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