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202执保518号
申请人:莱芜市鲁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荣科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赵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进行了保全。现申请人莱芜市鲁燕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号:41×××84_1)53563.00元的冻结。
执行员*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