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宁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康宁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21民初1798号 原告:湖南康宁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开发区飞鸽路(湘潭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湖南康宁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康宁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康宁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康宁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湖南康宁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