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宁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康宁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国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321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康宁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开发区飞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两江国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康宁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两江国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湘032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1月11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19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3万元,尚有18.3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莜 附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