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知民初202号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广电花园******。
法定代表人:滕树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开发区飞鸽路(湘潭天易示范区)div>
法定代表人:唐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12月30日,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强
审 判 员 马 兰
人民陪审员 陈岳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何 霖
书 记 员 谭力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