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2622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