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吉耐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88号17号楼三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根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梅,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梅,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惠腾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应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吕伟平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