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88号17号楼三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根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梅,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梅,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惠腾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应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9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9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50元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吕伟平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