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恩平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民初1690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代理人:尹华,系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梁欣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恩平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恩平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5.06元,减半收取867.5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社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斯丹
书 记 员 罗静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