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8民初326号
原告:兴文县五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兴文县五星镇金钟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28771656059H。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文县鲵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香山丽景C区7栋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MA64UAWR7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兴文县五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兴文县鲵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文县五星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