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鲵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兴文县鲵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8民初4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被告:兴文县鲵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兴文县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MA64UAWR7C。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兴文县鲵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