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某某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24号 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82147153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上东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7943060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广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由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