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4民初2208号
原告:宜宾市菱特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C4WFXX85,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蜀南大道龙凤苑13号楼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642879G,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三元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宜宾市菱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宜宾市菱特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经本院特邀调解员调解后达成一致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菱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