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25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