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25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