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317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女,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计2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