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华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4民初6555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华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华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2023年1月,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武汉市华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华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华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财产保全费1377元,合计3242元,由原告武汉市华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