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汇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4民初1994号之一 原告:武汉汇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工业园七园F2号服务楼三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老街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汇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汇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汇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汇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计2577.5元,保全费1805元,合计4382.5元,由原告武汉汇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