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4民初504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