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179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6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老街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3年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535元,减半收取计6767.5元,由原告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反诉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胡 思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