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179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6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老街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鄂0114民初1799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70000元的冻结及等值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思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