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1420号之一
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
区大集街老街附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大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1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甸区大集街道**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垸村大湾2号。
法定代表人:**,书记。
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大集街道办事处、蔡甸区大集街道**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41726.25元,共计41751.25元,由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