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大集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1420号之一 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 区大集街老街附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大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1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甸区大集街道**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垸村大湾2号。 法定代表人:**,书记。 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大集街道办事处、蔡甸区大集街道**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41726.25元,共计41751.25元,由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