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1520号
原告:武汉三桥**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街天地源城际花园3栋2**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老街附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三桥**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三桥**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桥**木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桥**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2元,减半收取计3016元,由原告武汉三桥**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