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124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新区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劳人仲裁字【2023】第274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