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4181号

原告:蔡盛强,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焱,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汪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KX5K62。

法定代表人:吴传勇,总经理。

被告:王伟,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朱友林,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来安县人,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孙秀兵,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盛强诉被告安徽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伟、朱友林、孙秀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新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盛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伟、朱友林、孙秀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盛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盛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盛强负担。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叶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