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2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焱,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汪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KX5K62。
法定代表人:吴传勇,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张永良,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新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永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15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