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然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华然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367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华然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297号新华优阁A栋4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697032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C座23层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985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九重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岳西路交口汇峰大厦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1746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安徽华然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九重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