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5168号
原告:安徽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丰乐街道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1X8D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