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9005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潜江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潜江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潜江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潜江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相关收入可供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4)鄂9005执1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潜江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潜江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相关收入20000000元,但该款的提取条件尚未成就,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9005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