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萧县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302民初3263号 原告: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黄麓镇左岸春晓小区富煌商业广场S3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法定代理人丈夫。 被告:***,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萧县。 原告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富煌公司”)与被告萧县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县信志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萧县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超付合同款项3311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3112元为基数,按LPR3.8,自2022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保全担保费;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2日,原告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公司”)与被告萧县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志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富煌公司将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二期(9#一15#雨棚)分包给信志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固定总价286888元。至成诉,富煌公司共支付给信志公司320000元,已超过合同约定款项33112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萧县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多付的工程款,现在账没对。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2日,原告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二期工程合同,约定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将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二期(9#一15#雨棚)分包给萧县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约定合同总价款286888元。本工程招标图纸单价包干。具体决算量参照富煌与中南碧桂园雨棚决算量。截至起诉时,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账户32万元,原告为追偿多给付工程款,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安徽富煌公司称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二期(9#一15#雨棚)工程款为286888元,萧县信志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安徽富煌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萧县信志公司账户转账32万元,对于超出工程款的金额萧县信志公司负有返还义务,对于安徽富煌公司主张萧县信志公司返还工程款33112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安徽富煌公司主张萧县信志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萧县信志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286888元。本工程招标图纸单价包干。具体决算量参照富煌与中南碧桂园雨棚决算量。双方约定单价包干,安徽富煌公司未提供双方就工程量达成一致或者富煌与中南碧桂园雨棚决算时间的证据,在庭审中,安徽富煌公司称工程款金额为286888元,萧县信志公司无异议,视为双方就工程完成结算,萧县信志公司此时负有返还工程款义务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对于安徽富煌公司主张萧县信志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4年8月13日起,以331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萧县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富煌公司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331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4年8月13日起,以331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元,保全费520元,上述合计1148元;由被告萧县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