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安徽乐童宝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81民初1979号
原告: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D1K611(1-1)。
法定代表人:许晶,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兵、吴迪,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乐童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3号楼GF区4层4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U1DL4B(1-1)。
法定代表人:胡勇峰,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乐童宝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8月8日,原告将合肥市经开区高校三创园钢结构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合同包死价14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因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工程材料款,2018年12月4日,为防止被告停工造成损失继续扩大,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出资为被告支付材料款,作为补偿合同包死价由1450000元降至1347780元。现原告已足额支付承揽费用,但被告对现场存在的焊接、除锈、防火涂料等质量问题拒绝整改,也怠于提交钢构的探伤检测报告。图纸范围内的1#楼钢梯和2层报告厅固定台阶取消,被告未施工,故被告在包死价1347780的基础上应扣除清单报价249235.50元。现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修复已完成的钢构承揽工程;二、退还钢构承揽款249235.50元及利息;三、被告提供钢构竣工验收资料。
被告辩称:一、合同包死价由1450000元降至1347780元是事实,但其所做的增项部分107000原告未付;二、钢构竣工资料监理签字的在其手中,监理未签字的在监理手中,探伤检测资料在检测单位;三、1#楼钢梯和2层报告厅固定台阶不在合同范围内;四、防火涂料也不在合同范围内,钢结构厂没有资质做防火涂料;五、焊接、除锈等瑕疵可进行补救。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8日,原告将合肥市经开区高校三创园钢结构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合同包死价1450000元。2018年11月底,对1号楼钢梯和2层报告厅钢结构取消,调整使用功能,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018年12月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出资为被告支付材料款,同包死价由1450000元降至1347780元,至2019年1月10日原告陆续支付被告1347780元。
另查明:已完成的钢结构,原告承认在焊接、除锈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创园钢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转账凭证、委托支付函、工程联系单复印件、《经开区三创园投标报价清单》、增项清单、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钢结构项目图纸、承包钢结构平面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创园钢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1年11月底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即对1#楼钢梯和2层报告厅取消,调整了使用功能,后原、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包死价为1347780元,再者至2019年1月原告尚在支付被告工程款,故原告主张返还未施工的1#楼钢梯和2报告厅的费用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提供钢构验收资料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对已完工的钢构在焊接、除锈等方面的问题负有修复义务。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不在合同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乐童宝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提供所完工的钢构竣工验收资料;
二、被告安徽乐童宝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所完工的钢构在焊接、除锈等合同内的义务进行修复;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道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