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皖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财保46号

申请人:***,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黄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皖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育儿路金瓯商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NFQWLXL。

法定代表人:斯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郑贤达以其所有的皖H×××××号小型汽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郑贤达所有的皖H×××××号小型汽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存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谢伟

书记员丁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