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4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萧山农业大厦1栋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13P89B。
法定代表人:刘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首钢住宅小区一期2号地32#楼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RUTD12。
法定代表人:冯书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4元,减半收取2542元,由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吕庆龙
审 判 员  张 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张 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