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4423号之二
原告: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首钢住宅小区一期2号地32#楼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RUTD12。
法定代表人:宋巨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萧山农业大厦1栋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13P89B。
法定代表人:刘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皖1302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皖13民终146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裁定;本案指令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农业银行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91)250000元予以续查封,申请人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安徽省宿州市××路××路××小区××期××号××#楼(住宅)1203室【房产证号:皖(2020)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8495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人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农业银行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91)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宿州市××路××路××小区××期××号××#楼(住宅)1203室【房产证号:皖(2020)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8495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申请人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则视为自愿放弃继续冻结的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单翠侠
人民陪审员 周明明
人民陪审员 欧保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王 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