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442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对原告安徽安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302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皖1302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人民陪审员曹来宇、李晓侠”补正为“人民陪审员周明明、欧保英”。
审 判 长 单翠侠
人民陪审员 周明明
人民陪审员 欧保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王 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