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汾法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男,50岁,汉族,汾西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山西辛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2015)汾民督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辛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辛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75元(其中债务13000元、执行费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